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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 小龍

        農村社會保障,是指為改善和提高全體農民的物質生活水平,由國家依法建立、政府主導的各種具有經濟福利性的農民生活保障性制度措施系統。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范文 ,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精選篇1

        一、立法原則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適用城鄉分立

        盡管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城鄉間的互動和融合已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筆者認為,由于既定社會結構內部張力態勢的改變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因此,盡管在市場和政府這“兩只手”的共同推動下,我國城鄉之間的統籌層次和融合程度將會持續提高,但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總態勢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將難有實質性改變。城鄉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所需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生產方式基礎、物質條件基礎、組織形式基礎、文化觀念基礎等存在明顯的差異:社會化工業生產是城市的基本生產方式,而以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是農村的基本生產方式;貨幣化的薪金收入是城鎮社會成員建立社會保障的基本物質條件,而農村社會成員建立社會保障的基本物質條件卻是土地及其產出物;社區和發達的社會化服務系統是城鎮社會成員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組織基礎,而農村社會成員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組織基礎卻是家庭和組織化程度較低的服務體系;社會保障在城鎮社會成員中獲得了廣泛的觀念支持和心理認同,而養兒防老、自我保障的文化觀念在農村社會成員中仍然占據重要地位。城鄉社會保障建立基礎的上述差異,決定了城鄉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需求是不盡相同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應該也必須立基于這些客觀現實,堅持建立獨立于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只不過應在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之間建立自由的社會保障關系轉移機制。如果按照一些專家主張的那樣在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那勢必將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引入誤區,影響甚至阻礙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順利建立和整個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事實上,一些發達國家,如德國等,也是在城鎮和農村分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

        (二)以傳統保障機制為依托

        在長期與各種自然和社會災害作斗爭的過程中,我國農村逐步形成了相應的保障機制和組織形式,并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隨著生產社會化、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斷加深,我國農村以家庭保障為基礎、以集體保障和國家保障為必要補充的傳統保障機制的保障功能將會逐步弱化,而社會保障的作用則會不斷得到強化。但是,我們必須注意以下事實:

        第一,我國農村人口眾多,人均國民收入水平比較低,國家財力有限,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根本不可能在農村建立起能基本取代傳統的保障機制的社會保障系統。

        第二,在我國農村,傳統保障機制,如家庭保障等,具有深厚的傳統倫理基礎和廣泛的社會認同度,再完善的社會保障也無法代替上述傳統的保障形式,一些基本社會保障,如社會養老保障,事實上也將主要依托家庭等傳統保障組織形式來具體實施。

        第三,在我國農村如果過分看重社會保障從而忽視傳統保障機制的作用,將導致嚴重甚至災難性后果。因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傳統的保障機制在我國農村將仍然會發揮基礎性作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傳統的保障機制的作用。

        (三)統籌層次逐步提高

        根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理,參與保障系統的人員越多,系統本身的共濟能力就越強,保障能力也越強。社會保障是一種強制性法律制度,它的參加者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基于立法強制,并且實行屬地管轄。從理論上講,社會保障系統的統籌層次與保障系統的覆蓋面成正比,系統的統籌層次越高參與者就越多,保障系統的籌資能力和保障能力也就越強。換句話說,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越高越好。但是,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不同地區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同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對社會保障基金中個人出資負擔的認識和保障待遇水平的心理預期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片面強調提高統籌層次,可能會引發統籌區內不同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在社會保障基金籌資負擔分擔上的矛盾,影響統籌區內經濟較發達地區農民繳費的積極性,從而降低系統的籌資能力。因此,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應伴隨政府調控能力的增強、農民共濟意識的提高、經濟發展區域差距不斷縮小而逐步提高。筆者認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統籌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按保障項目的不同先從縣級開始,進而發展到市級、最后過渡到省級統籌。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精選篇2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我國未來半個世紀的奮斗目標。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使得以社會救助、養老保險、合作醫療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國家對農村的支出,很少有用于農村扶貧和社會救濟,而在農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上,國家承擔的責任也較小,這直接導致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嚴重不足,我市的情況也不例外,具體表現在:

        1、現行的對農村貧困人口的社會救濟救助工作,主要是針對部分五保戶和特困人口的生活救助,雖然我市已建立了農村醫療救助制度,但惠及的人群不到5%,根本談不上治病、養老、兒童求學等方面的普遍救助。

        2、政府公共財政支付力度不夠,農村養老保險推行緩慢。

        3、盡管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在我市全面推行,取得了顯著成效,但農村鄉鎮衛生院、衛生所基礎設施及技術力量仍不適應新形勢要求。

        4、外出務工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5、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條塊分割,體制不順。

        建議:

        1、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是政府應加大公共財政支付向農村傾斜的力度,市、縣(區)、鎮(鄉)三級財政要從資金上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給予適當支持。

        二是政府相關部門要完善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法規,通過試點,逐步擴大與推行廣覆蓋、強制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三是要拓寬農保資金的運營渠道,實現其保值增值。政府要出臺有關拓寬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渠道方面的法規,為依法操作提供法律依據;要以市級為管理,匯集基金投向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議發行農村養老基金彩票,向社會募集基金。

        四是應要求凡在規定年限,具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必須參保。征收土地時,應視農民喪失土地的比例而替農民一次性繳納與其比例相同的養老保險費用,以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五是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使農村居民對社會保險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2、逐步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首先要建立一個合理的衛生籌資機制,逐年加大上級財政對農村衛生轉移支付力度。市、縣(區)、鎮(鄉)三級財政也應從資金上給予支持,確保籌資渠道的暢通。要對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加大投入,改善鄉鎮醫院的設施條件,引進醫療技術人才,提高醫護人員素質和醫療服務質量,使縣、鄉、村三級醫療服務網絡進一步完善,有條件的可與省級甚至國家級重點醫院建立遠程網絡咨詢與會診體系,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鄉和縣”。另外,農村醫療衛生機構也要更新服務觀念,轉變服務模式,積極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在農村居民短時間還不能被醫療保險覆蓋的情況下,政府應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形成一種在低價位上運行的農村醫療體系,解決現實的農村醫療衛生問題。

        3、完善農村社會救濟救助制度。可在我市目前已經建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基礎上,擴大救濟對象和救濟范圍,對農村貧困弱勢群體(無收入者、低收入者、疾病、傷殘者、自然災害受難者),通過農村社會救濟救助制度給予適度扶助。在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過試點后可逐步擴大。對即將建立的農村社會救濟救助制度,在籌資方面可采取政府投入一點、社會募集一點、福利彩票分割一點“三點式”集資方法。在管理方面采取市(縣)級統籌,專款專用;個人申報,鄉鎮審批,補助公示;定期公布救濟基金的收入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4、建立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制度。我市目前的社會保障缺乏對外出務工農民的制度安排。由于打工農民常年在外,幾乎很難享受到如新型合作醫療、社會救濟救助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惠,而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針對的是城鎮職工,打工農民沒有被納入其中,這就使打工農民的社會保障嚴重缺乏。所以,建立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制度,讓他們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到社會保險待遇已勢在必行。除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大險種之外,還應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確保農民工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

        5、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建議我市農村社會保障同城鎮社會保障一樣統一歸口到勞動部門管理。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管理無序的現象;另一方面可以使我市農村和城鎮的社會保障工作得到統籌考慮,使農村社會保障逐漸向城鎮社會保障靠攏直至并軌。[1]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精選篇3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區農村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積極促進社會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憲法及《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包括社會救濟、社會保險、優撫安置、社會福利服務、社會互助、合作醫療保障。

        第三條社會保障的原則:

        (一)以原有的保障項目為基礎,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配套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初步形成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二)保障標準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樣,標準有別。

        (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被保障對象既有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又有為國家分憂的義務;個人、集體、國家保障相結合,以個人家庭保障為主,集體和國家救助為輔。

        (四)物質保障與服務保障相結合,生活救助與生產扶持相結合。

        第四條農村社會保障的對象主要是五保戶、烈軍屬、殘疾人員。

        第五條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計委、體改委、教委、農業、財政、人事、衛生、稅務、審計、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參與調查研究、制定規劃,督促檢查落實。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是農村開展社會保障業務的基層組織。村委會要切實負起責任,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

        第七條本條例適用于全區各地農村,縣城以下的城鎮、城市郊區參照執行。

        第二章社會救濟

        第八條救災救濟工作必須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方針。

        (一)救災救濟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救災款分級負擔的制度。

        (二)積極鼓勵和扶持救濟對象自力更生,發展生產,增加收入,改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逐步擺脫貧困。

        第九條社會救濟是我區農村社會保障的重點。社會救濟的形式:

        (一)定期定量救濟。救濟對象主要是符合國家救濟條件的五保戶。

        (二)臨時救濟對象主要是特困戶、無自救能力的重災民。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濟:救濟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戶口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貧困農民。

        第十條農村五保戶供養。

        (一)五保供養的內容:1、提供糧油和燃料;2、供給服裝、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錢;3、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房;4、及時治療疾病,對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二)供養五保戶是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供養形式以分散供養為主,集中供養相結合。供養標準不低于當地農民的人均生活水平。

        (三)五保戶供養經費來源:群眾統籌、村級提留、代耕、親友領養、國家救濟、社會捐助等。實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鄉、村,五保戶的生活保障來源按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積極為五保戶做好事,送溫暖,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

        第十二條有條件的鄉鎮都要建立敬老院,對部分五保戶實行集中供養。

        (一)辦敬老院和發展敬老院種養業的用地及發展院辦經濟所需的資金、管理人員編制、經費等由縣(市)、鄉(鎮)解決。

        (二)各級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搞好規劃,抓緊實施,加快敬老院建設,逐步擴大集體供養面。[page]

        (三)建設敬老院的經費以鄉鎮自籌為主,自治區、地、市對部分貧困鄉鎮給予適當補助。

        (四)加強敬老院的管理,改善服務條件和服務質量,發展院辦經濟,走以副業補事業的路子。

        第十三條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一)各市、縣要積極探索加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辦法。逐步實行對家庭人均實際收入難于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農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濟和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會頒布實施。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資金來源,采取縣(市)、鄉、村分擔的辦法解決,各級分擔的比例由各地確定。

        (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測算公布一次。

        第十四條測定最低生活保障救濟對象家庭收入的范圍:

        (一)種植、養殖、加工、勞務等項收入。

        (二)接受撫(扶)養費、贍養費等。

        (三)其他收入。

        (四)國家發給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以體現國家優待政策。

        第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申請、批準程序。

        (一)本人向村委會申請,村民代表會討論評定。

        (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縣(市)民政局批準。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對象的名單、補助標準、補助金額應在村委會(村民小組)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救濟對象的優待。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村民,除可減免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外,繳納農業特產稅確有困難的,可免稅;可免除糧食定購任務。

        (二)減免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

        第十七條救濟費的管理使用。

        (一)每年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由民政商財政提出計劃,報政府批準,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由民政負責發放,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

        (三)救濟款、物和統籌款的使用,必須堅持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嚴格財經制度,禁止貪污挪用、浪費。

        第三章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性質與目的。

        (一)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非商業性的社會保險。

        (二)目的是為解決農民老有所養問題。

        (三)由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商業性保險公司不得在農村中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第十九條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

        (一)凡20—60歲農業人口均可參加。

        (二)按照政府引導和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村養老保險事業。

        第二十條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與管理。

        (一)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

        (二)鄉、鎮、村企業補助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所有權歸投保人。

        (三)縣(市)、郊區設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鄉、鎮設管理所,村設代辦員。負責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交、營運管理、養老金的發放及日常的其他業務工作。

        (四)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統一管理。

        (五)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或存入國有銀行,不得直接用于投資、拆借,或抵押貸款。

        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發放。

        (一)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依據投保人繳費檔次、積累年限確定。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或拖欠兌付養老保險金。[page]

        (三)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要依法保護投保人的合法利益,為投保人提供咨詢和周到的服務。

        (四)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解決開展這項業務的啟動資金、機構人員問題。

        第二十二條因公負傷、犧牲人員原則上實行撫恤和生活困難補助。

        (一)對因公犧牲人員由鄉鎮給予一次性撫恤。

        (二)對因公傷殘人員,鄉鎮除負責其醫療費用外,對造成終身殘疾,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鄉村要給予生活困難補助。具體辦法由鄉鎮自行制定。

        第四章優撫安置

        第二十三條優撫安置的方針是:思想教育、扶持生產、群眾優待、國家撫恤。

        第二十四條優撫對象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撫對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先補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然后再給予優待撫恤補助。

        (二)對農村義務兵家屬(含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優撫對象特困戶實行普遍優待。

        (三)優待金按當地縣(市)農村上年人均收入70%的標準發給。

        (四)烈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老復員軍人和病退回鄉的退伍軍人的優待標準由各縣(市)自定。

        (五)所需經費由縣(市)統籌解決。

        第二十五條優撫對象的供養。

        (一)集中供養。有光榮院的縣、市,對部分優撫對象進行集中供養,集中供養的經費要優先保證,生活待遇要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二)分散供養。分散供養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其生活待遇政策要兌現,生活費應略高于當地群眾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

        (一)全面落實優撫對象公費醫療和醫療減免政策。

        (二)盡力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優撫對象的就業。

        (一)農業戶口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經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安排其中一人到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

        (二)要盡力安排二、三等傷殘退伍軍人到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

        (三)認真做好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幫助他們勤勞致富。

        (四)各級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伍軍人,應千方百計給予安置。招工招干,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招收優撫對象。

        第二十八條優撫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

        (一)建立和發展擁軍優屬和軍地兩用人才服務組織。

        (二)加強光榮院、榮軍醫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的建設。

        (三)建立優撫安置服務網絡。

        第五章社會福利服務

        第二十九條要貫徹社會福利社會辦的方針,廣泛發動個人、單位、集體積極興辦社會福利經濟實體,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條社會福利經濟實體要搞好生產經營,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積極幫助殘疾人解決生活上的困難。

        (一)民政、勞動、教育、衛生等部門在生活、就業、就學、醫療、康復等方面給予關心照顧,為殘疾人謀福利。

        (二)要落實對社會福利經濟實體的各項優惠政策,扶持其發展。

        第三十一條依靠社會力量,認真辦好社會福利事業。采取多層次、多渠道的形式,發展社會福利院,擴大社區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積極開展婚喪習俗改革。

        (一)建立鄉、村紅白事理事會,逐步形成婚喪服務網絡。

        (二)提倡婚事新辦、喪事簡辦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和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社會互助

        第三十三條社會互助是在政府領導和組織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愿參與,以扶貧濟困為宗旨的社會幫扶活動,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page]

        (一)社會捐贈,要走向經濟性、社會化。

        1、各級政府要建立社會捐贈管理機構,保障這項工作的開展。

        2、搞好宣傳,動員群眾及單位,自覺給災民貧困戶捐款捐物。每年開展一至二次全民性宣傳活動,逐步形成公民的自覺行動。

        3、支援與受支援地區應搞好合作,加強聯系,擴大交往,增強扶貧濟困的整體功能。

        (二)縣、市政府要建立社會幫扶制度,制定配套政策,組織引導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采取對口幫扶等多種形式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增強自我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條積極組織群眾互助互濟,儲資備荒,村委會要組織村民建立和完善救災扶貧儲金會、儲糧會,提高抗災救災實力。

        第七章醫療保障

        第三十五條積極探索適合我區農村情況的合作醫療保障辦法,逐步解決農民看病難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堅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自愿參加的原則,以村合作醫療為基礎,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網絡。

        第三十七條農村醫療保障的形式,應靈活多樣,經濟條件發達的地區,可實行“以收定支,大病保險”,使農民的大病、重病得到及時治療。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從低點起步,為農民看病提供方便,保障普通常見病的醫治。

        農村軍烈屬、五保戶應優先給予醫療保障。

        第三十八條醫療保障資金的來源:以個人繳納的統籌金為主,鄉、村集體經濟給予支持,自治區和市、縣對災區、貧困地區、急性傳染病、流行病地區給予救助。

        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障制度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縣、市人民政府可按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精選篇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計劃單列市(區)人民政府:

        《關于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并指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各地情況不一,開展這項工作需逐步進行,應以民政部為主先進行探索和試點,不宜一下鋪開。”現將民政部給國務院的報告印發你們,望把這項工作納入政府議事日程,并積極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工作。

        國務院:

        “七五”計劃明確提出,“七五”期間,我國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雛形。這是一項重大決策。社會保障制度在西方國家已有一百多年歷史,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的課題,特別是在農村更是全新的領域。為了探索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問題,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組織力量調查研究,開展理論探討,并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進行了試點。十月中旬又在江蘇省沙洲縣召開座談會,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政廳(局)長、中央有關部門和一些專家學者,探討了在我國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線條的構想。現將主要意見報告如下:

        一、新形勢下的新情況

        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國農村出現了飛躍式的進步,從經濟領域到思想觀念,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但由于農村改革正處于兩種體制并存的過渡時期,新舊體制還在發生摩擦,為新體制服務的一些配套工程還沒有相應地建立起來,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現了一些新的社會問題。主要是:一、產業結構、勞力結構的變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轉變,家庭的養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條件和醫療條件改善,人口壽命延長,老年比重增加,養老任務加重;三、一些地區原有的集體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體制沒有建立;四、由于千千萬萬農民從事商品生產,參與流通,進入多種經營領域,風險加大;五、一些地區已出現揮霍浪費的現象,婚喪嫁娶大操大辦更為普遍,消費需要積極引導。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受一九五八年“共產風”的影響,又出現了“十個不要錢”、“八項免費”,大包大攬社會福利的傾向。這些新的問題,要求我們必須采取相應的對策,必須有緊迫感,理順各種關系,拖得越久,積累的問題越多,解決問題越困難。這不僅影響農村社會的安定,而且將影響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大家認為,適應農村新的形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眾已經自發地開展了這方面的工作,我們應抓緊時機,因勢利導,積極工作,實現“七五”計劃的要求。

        二、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構思

        大家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必須與經濟發展的水平相適應。建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國家、集體、個人承受能力為限度。當前,要以“社區”為單位,以自我保障為主,充分重視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時,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一是范圍要由小到大。根據我國農村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點。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區型”的以鄉為單位的社會保障網絡。在自愿的基礎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實行自我保障,然后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擴展,逐步完善,形成全縣、全省以致全國的保障體系,最后經過立法,成為國家頒布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是內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我國東部、中部、西部三個經濟地帶的自然資源、經濟發展水平差別很大,保障的內容不可能搞一個模式。目前,貧困地區主要搞救濟和優撫,首先解決五保戶和群眾的溫飽;經濟中等水平地區,在救濟優撫的基礎上,開展福利生產,興辦福利事業,開展群眾性的互助儲金活動;經濟發達地區,應在上述基礎上,積極引導群眾開展社會保險。無論哪類地區,都應先從解決群眾最急需的項目開始,隨著經濟發展逐漸增加。

        三是標準要由低到高。由于社會保障的標準具有不可逆轉性,開始時標準要低,從維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漸進,不能超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承擔能力。

        三、資金來源

        大家認為,妥善地研究解決資金來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條件。“七五”計劃指出,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改變過去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辦法”。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籌集,也要貫徹這一精神。根據我國農村集體積累和農民個人收入不高,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等特點,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不僅不能照搬國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國內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區要采取不同的籌措辦法。貧困地區,以國家提供的救災費、救濟款、優撫費和各級財政補貼為基本保障資金,繼續發揮現有福利網絡的作用。這些地區的群眾無力出錢,可在自愿的原則下,開展互助儲金活動。富裕地區,要采取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合理分擔的辦法。具體分擔比例,要根據保障項目的不同性質而區別對待。這類地區鄉鎮企業比較發達,可以提取一部分資金;群眾比較富裕,個人也應出點錢;有的保障項目甚至應以個人出錢為基礎,以便增強群眾的自我保障觀念,把個人在社會保障中的權力和義務統一起來,防止產生依賴思想。

        應該指出的是:社會保險是一項社會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殘、失業、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國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勞動保險、公費醫療、職工離退休為主體的社會保險。在農村還沒有這方面的工作,必須探索。

        社會保障資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項目,分別建立基金制,這些基金要與地方財政分開,單獨列戶,自主管理,群眾監督。并通過生產的發展,逐步加以擴大。

        四、重視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國農村傳統的保障單位,分布最廣,覆蓋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專門機構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國家過多的社會保障促成家庭解體的教訓,發揮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減輕社會壓力。

        發揮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二是要堅持依法辦事,用法律保護老人和兒童。要通過普法教育,使社會成員都懂得,父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三是逐步實行鼓勵家庭保障的優惠政策和開展有效服務。此外,在實際工作中還可采取一些具體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鄉規民約;在鄉、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組織——老人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倡和表彰親朋鄰里互助互濟的風氣,重視和支持社會服務事業的發展等。

        五、明確主管的部門

        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制度,在我國是新事物,但許多具體工作,已經開展多年。民政部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當部分屬于社會保障的范疇。根據“七五”計劃界定,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扶工作四項內容,除社會保險由幾個部門分別承擔外,其余三項都是民政部門已經主管的任務。而且民政部門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組織系統,培養了一批熟悉這項業務的干部隊伍,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探索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復雜的工作,任務繁重,要求緊迫。必須有一個主管部門,抓試點,搞規劃,進行理論探討,政策研究,總結經驗,反映情況。民政部愿意承擔這項任務。

        以上構想是否妥當,請批示。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精選篇5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包含內容

        1、農村社會保險。

        這是農村社會保障的核心,是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計劃生育等許多方面。現階段,我國農民最迫切需要的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2、農村社會救助。

        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是國家及各種社會群體運用掌握的資金、實物、服務等手段,通過一定機構和專業人員,向農村中無生活來源、喪失工作能力者,向生活在“貧困線”或最低生活標準以下的個人和家庭,向農村中一時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和不幸事故的遇難者,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以使受救助者能繼續生存下去。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包括農村社會互助和農村社會救濟兩個方面。農村社會救濟的對象主要是五保戶、貧困戶、殘疾人以及其他困難群眾。

        3、農村社會福利。

        農村社會福利是指為農村特殊對象和社區居民提供除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險外的保障措施與公益性事業,其主要任務是保障孤、寡、老、弱、病、殘者的基本生活,同時對這些特困群體提供生活方面的上門服務,并開展娛樂、康復等活動,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

        4、農村社會優撫。

        農村社會優撫是指優待、撫恤和安置農村退伍軍人,以及對農村從軍家屬給予物質精神方面的補助。農村社會優撫是一項特殊的保障,已列入國家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之中。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則

        1、城鄉統籌原則

        從國外實踐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普遍滯后于城鎮,但是從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長遠要求來看,社會保障城鄉統籌和一體化發展又是大多數發達國家經濟起飛之后的必然之舉。長期以來,受我國宏觀政策環境的影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形成與其二元經濟社會制度的變遷相一致。而二元的經濟社會制度結構嚴重失衡,必然導致與之相伴生的社會保障制度結構嚴重失衡。城市社會保障受以城市產業發展為重心的經濟指導思想的影響,得到了更多的關注和較多的社會保障資源分配。而農村社會保障受制于農村土地制度、農村生產方式及生產關系的影響,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改變。這種非均衡的社會保障結構不但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保障功能,反而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結構的二元性。二元結構是我國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制度自然是我國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大障礙。因為社會保障制度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保障服務,如果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能統籌發展,二元狀態得不到根本性改變,那么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就很難得到保證。因此,農村社會保障建設一定要遵循城鄉統籌的原則,力求城鄉社會保障協調、均衡發展,為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服務。

        2、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

        分配決定社會保障水平的邏輯定式,社會保障水平必須同經濟發展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在確定社會保障水平時,一定要對農村區域經濟狀況及社會能力進行綜合分析,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標準,并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的漸進動態機制。與此同時,在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要區別社會保障項目,有限的保障資源分配要有利于保護農村弱勢群體,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收人再分配功能,從而真正實現社會保障的社會公平目標。

        3、廣覆蓋、低標準、多層次原則

        社會公平目標要求城鄉居民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然而根據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能力綜合來看,要實現社會保障的廣覆蓋,則必須對現有的社會保障資源進行調整,通過穩定城鎮社會保障標準,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使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在低標準下達到均衡,才能確保該目標的實現。其實,國內外實踐經驗也證明,高福利水準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很多弊端,尤其是容易滋長勞動者的惰性,降低勞動生產積極性。因此,適度標準的社會保障水平常被認為是最佳狀態。同時,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要從受保障人群的實際出發,實行分類、重點有別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各種保障制度和保障項目的合理搭配,提高社會保障的整體功效,使農村居民的生活享有基本保障。

        4、多元化籌集資金原則

        農村經濟水平較低、農民收入不高、政府的財政能力也極為有限,要依靠農村地方經濟和農民自身的力量建立和推行社會保障制度,難度較大。從構筑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小康的目標出發,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經濟發展的思路,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尤其是要充分發揮中央財政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加大傾斜力度,資助貧困地區,幫扶弱勢群體,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公平。在我國農村,要遵循政府、集體、個人和社會多方籌集資金的原則。一方面加強各級政府資金的投入,并建立政府資金的引導機制,帶動各方積極籌資;另一方面也要通過制定優惠政策,吸引社會捐助資金,增強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實力,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從而保證農村社會保障的快速建立與發展。

        上述文章找法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包含內容,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包含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基本社會保障,以及農村商業保險、家庭保障等補充性保障,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精選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全國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九五計劃和發展綱要有關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從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與可能出發,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邢臺市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和維護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安定團結,推動生產發展,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目標。

        第三條農村社會保障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漸進的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權力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政府、集體、個人相結合,以集體和個人為主的原則;自助與互助相結合,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結合,物質保障與服務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社會保障實行整體設計、分項實施、分類指導、重點突破、全面推進。

        第五條保障對象為本市農民,重點是優撫對象、五保戶、殘疾人、災民、貧困戶和老年人。

        第六條保障對象應盡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令;

        (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三)實行計劃生育;

        (四)按照政策規定,向國家交納稅收和定購糧沒,向集體交納提留款,投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五)遵守村規民約;

        (六)執行當地的殯改政策規定;

        凡有能力盡義務而不盡義務者,視為自行取消本辦法保障的資格。

        第二章保障組織

        第七條市政府成立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設主任一個,副主任若干人,成員有民政、墳委、體改委、教委、墳生委、農委、財政、人事、衛生、稅務、審計、殘聯、銀行、保險、工會、婦聯、共青團、軍分區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民政局,負責日常工作。各縣市區、鄉(鎮)都要建立組織并接受上級組織指導,村成立相應的保障組織,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自治組織,負責本村域的社會保障工作。

        第八條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是具有行政性、社會性的政府職能組織,其任務是;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宣傳貫徹黨的國家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組織、管理、協調、指導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監督各項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章社會救濟

        第九條社會救濟要按照生產自救、互助互濟、集體扶持和國家救助相結合的原則,突出以農村社會特困戶為重點,建立按最低生活保障線為主實施救助的社會救濟新體制。

        第十條對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線的貧困戶,實行定期或臨時差額補助,保證其生活水平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實際水平。

        第十一條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標準由各縣市區根據本地農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來確定。標準由各縣市區民政局提出方案,報縣市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隨著經濟的發展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會由縣市區、鄉(鎮)、村分級負擔。負擔的比例由各縣市區根據各鄉(鎮)、村不同的經濟狀況,確定不同的比例。縣市區兩級所需資金分別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村從集體提留的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保障對象的確定,由個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定,鄉(鎮)審核,縣市區民政局批準。保障對象要以戶建檔,逐年核定,對定漏和高出保障線的要及時調整。

        第十四條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村民,可憑縣市區民政局出具有證件領取糧款,同時憑證減免提留、統籌費用,減負義務工,并在農林特產稅、學雜費等方面給予減免和優惠。[page]

        第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公開標準,公開對象,公開補助數額,接受群眾監督,確保對象準確,對隱瞞家庭收入,冒領保障的一經查出,立即取消補助并追回多領的保障金。

        第十六條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方針,對因災造成缺糧缺錢,無生活自救能力的,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的救災體制,給予適當救濟使他們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對有自救能力的災民、貧困戶,要通過多種形式扶持其發展生產,搞好生產自救,確實解決生活困難。

        第十七條按照救災工作分級管理、救災款分級負擔的原則,縣市區財政每年按規定列支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預算,并隨工作需要和物價水平的變化相應提高。

        第十八條積極組織群眾互助互濟,儲資備荒。縣市區、鄉(鎮)兩級要組織村民建立扶貧濟困的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儲糧會。要逐年提高農民入會率和擴大儲金,引尋群眾互助組織更多地承擔救災扶貧事務,充分發揮社會互助組織的積極作用。提高抗災、救災、減災能力。

        第十九條依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對象為:無法定撫養人,或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的老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戶采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的辦法。五保經費以鄉統籌。供養標準應不低于當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十條實現鄉鄉建敬老院。積極發展院辦經濟,建立五保服務網絡。

        第二十一條發揚幫貧濟困的優良傳統,有計劃地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捐贈活動,促進社會救濟工作社會化。

        第四章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保險對象為本市農民,主要是20至60歲的農村勞動者。務工、務農、經商等從事其它待業的農民都是保險對象。

        (二)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各種商業保險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在農村開展它項保險業務,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必要社會補充作用。

        (三)養老保險基金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補助辦法和標準由村或鄉鎮企業自行確定,各級政府要予以政策扶持。

        (四)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農村社會保險機構,聘用專職人員,支付開辦費用,歸民政部門管理。

        (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制度。保險基金由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統一收付,管理、運營,并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六)對已經實行農民退休和養老補助的村或鄉鎮企業,要采取妥善的銜接辦法,逐步過渡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三條對因公犧牲的傷殘人員實行撫恤和生活困難補助。對因公犧牲人員由鄉村給予一次性撫恤;對因公傷殘人員,鄉村除負責其醫療費外,對造成終身殘疾,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鄉村要給予生活困難補助。具體辦法由鄉會自行制定。

        第五章優撫安置

        第二十四條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省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堅持“思想教育,扶持生產,群眾優待,國家撫恤”的優撫工作方針。對革命烈士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實行撫恤;對在鄉的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實行定期定量補助;對義務兵家屬和上述人員實行群眾優待。

        第二十五條農村義務兵家屬實行普遍優待,優撫金采取縣統籌、平衡負擔的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當地農民上年上均收入數的優待金。生活困難的可高于上述標準。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給予獎勵優待,獎勵標準由縣市區制度。

        第二十六條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在享受國家撫恤和定期定量補助后,生活仍達不到當地人均生活水平的,鄉(鎮)人民政府要適當給予統籌優待,使之不低于當地一般群眾生活。[page]

        第二十七條對在鄉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實行重病大病醫療補助。補助經費由縣市區、鄉(鎮)財政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分級負擔。視財力情況,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作為民政優撫專項基金,對于縣市區在優待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難予以支持幫助。村衛生所憑傷殘軍人證書,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證書,減免掛號費、診斷費、注射費、體檢費等。

        第二十八條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的孤老優撫對象,實行集中和分散的辦法供養。縣市區建光榮院,也可在敬老院內設光榮間。因條件限制暫不能入院或不愿入院者,在國家撫恤補助和群眾優待的基礎上,村委會要保吃、保穿、保醫、保葬,保證搞好生活服務。

        第二十九條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受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宅基地審批的優先權。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有符合招工條件的成員,當地政府應安排其中一個就業。革命傷殘軍人在本市范圍內乘坐公共汽車,憑傷殘軍人證書享受免費。

        第三十條對于農村義務兵的退伍安置,要廣開渠道,拓寬路子,通過介紹推薦、扶持生產、技術培訓等多種形式,做好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使其在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作用。

        第三十一條積極鼓勵和扶持優撫對象建功立業,勤勞致富。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設立優撫基金,興辦優撫經濟實體,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

        第六章社會福利服務

        第三十二條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尊老愛幼,助人為樂、鄰里互助,扶貧幫困的教育,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十三條逐步發展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積極發展社會保障服務實體,逐步形成以服務實體為依托的各種保障服務網絡。進一步健全村委會,充分發揮村委會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組織和服務保障功能。

        第三十四條積極興辦、發展具有當地優勢和特色的社會福利企業,并以此為依托建立健全殘疾人服務網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對殘疾人在生活、就業、就學、醫療康復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三十五條積極發展救災扶貧經濟實體儲金會、儲糧會,并以此為依托逐步建立健全為貧困戶、災民服務為主的救災扶貧服務網絡。

        第三十六條加強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事業的建設,逐步走多功能一體化的道路,并以此為依托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務網絡。

        第三十七條建立、發展擁軍和軍地兩用人才服務組織,加強光榮院建設,并以此為依托建立健全優撫安置服務網絡。

        第三十八條興辦和發展婚喪服務實體,發揮“紅白理事會”作用,并以此為依托建立健全婚喪服務網絡,倡導婚事新辦,喪事簡辦的新風和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農村為化區還要大力搞好殯葬改革。

        第三十九條加強村委會建設,健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增強自我發展和服務功能,壯大集體經濟,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組織保障和物質基礎。

        第四十條有條件的鄉(鎮)村要成立農民文化技術學校,娛樂室等公益福利事業,引導農民學科學、用科學,大力開展科技興農戰略,豐富群眾的業余文化生活。

        第七章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農村社會保障資金采取個人交納,集體補助,社會籌集,財政支持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四十二條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各級財政安排的用于撫恤、救濟、救災等各項民政事業費、社會統籌的優待金、五保費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社會捐助和其他社會福利資金。

        第四十三條各項專項保障資金,依據其不同特點采取不同的籌集運營方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儲蓄積累制;優待金、五保費用實行現收現付制、救災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縣市區、鄉(鎮)、村按比例負擔的辦法。[page]

        第四十四條農村社會保障資金采取民政統一管理,分項使用,專款專用,突出重點,適度調控,規范動作的管理和使用辦法。

        第四十五條建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作用監督機制,實行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民主監督相結合,保證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合理使用和穩定運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精選篇7

        在廣大的中國農村,幾乎還沒有一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就大多數村莊而言,僅有的社會保障是以農村“三提五統”收費為基礎的“五保戶”制度和低級的醫療保障制度。除少數發達地區外,一般的農村地區根本就不存在養老保險,更不用說失業保險了。以現金支付為基礎的社會保險之所以無法大面積地在全國推廣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國農村目前很低的現金收入水平。在__年,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元左右,其中66%用于食品、衣著和住房之類的生活必需支出(ssb,1998)。因此,要想在短期內建立起一種以個人付費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不現實的。另一方面,對于一項涵蓋中國8億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計劃,要政府來承擔其全部或部分費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這篇文章里,我要論述的是,中國目前以均分土地為特征的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在為農村人口提供社會保障方面,不失為對現金型社會保障的一種有效替代。這種農地制度以土地集體所有為法律基礎,以家庭土地占有和耕種為實現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義的原則,一個家庭所擁有的土地量隨其人口的增減而變化,以使全村每個人所擁有的土地量大體相等。這樣的一種農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體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著生產效率的損失,因為平均主義原則要求間歇性地調整農戶間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穩定性,從而降低農戶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的動力。但是,這種平均主義的農地制度具有一種內在的社會保障機制。在本文里,和現金型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應,我將把這種機制稱為土地型社會保障制度。這種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在生產效率方面的損失。其主要表現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種“廉價的”生產資料,即使與受訓練極少的勞動力組合在一起,也能夠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食品。因此,一個建立在平均主義農地制度之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儲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農民免受不利收入沖擊的影響,這對那些家庭貧困或沒有能力掙取非農收入的人來說尤其重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種財富,這對老年人來說更顯得重要,因為一旦喪失了勞動能力,他們可以通過出租土地獲得必要的收入。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養老保險工具。

        第三,不論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時期,還是在更早的歷史上,土地一直為村民提供基本生計和公共物品,這也證明了土地作為社會保障基礎的有效性。

        第四,最近20年的事實表明,平均主義的土地制度是多數村莊自己的選擇。均分土地要付出生產效率方面的代價,農民仍然選擇這樣的一種土地制度正說明它必定為他們帶來一定的好處。許多學者認為,最大的好處就在于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險功能;而經驗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

        第五,土地是一種廉價的生產資料,但是,如果一個家庭不僅要求溫飽,而且還想過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須要有非農收入。土地型社會保障制度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解決當前中國農村存在的一個問題,即在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的同時,提高農民掙取現金收入的積極性。

        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對長期勞動力流動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因為它一方面降低了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的索取工資,另一方面使得土地對勞動力外出就業的財富效應和替代效應達到了一種平衡,從而可能提高農村地區整體的勞動力遷移率。最后,盡管平均主義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礙了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從而導致動態效率的損失,但是,迄今為止的研究表明這些損失相對而言并不大,并很可能被這種制度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對勞動力流動的促進作用所抵消。

        在本文中,我將對這些論點加以擴展。在第一節里,我將援引理論和歷史的資料證明,在中國這樣的人口稠密的鄉村經濟中,土地可以成為收入和養老保障的有效基礎。在第二節里,我將探討當前的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對于長期的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影響。在第三節里,我將討論以土地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成本問題。在最后的第四節里,我將簡要討論一下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問題,同時對本文做一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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